96.11.22 96 學年第一次圖書館委員會
97.11.12 97 學年第一次圖書館委員會
102.05.07 101 學年度第 2 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03.04.24 102 學年度第 2 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依據 105.08.25 原秘字第 1050002657 號函修正
110.12.16 110 學年度第 1 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14.05.12 113 學年度第 2 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 ( 以下簡稱本館 ) 為提供入館者影 ( 列 ) 印資料之需求,並妥善管理影 ( 列 ) 印設備資源及符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館入館者均得使用本館提供之公用影 ( 列 ) 印設備自行影 ( 列 ) 印,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費用,影 ( 列 ) 印收費標準張貼於影 ( 列 ) 印設備。

第三條 使用本館影 ( 列 ) 印設備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在合理使用範圍內進行非營利目的之影 ( 列 ) 印。

第四條 本館影 ( 列 ) 印設備之建置、維護、管理及耗材補充由與校方簽約之廠商提供,使用者不得自行攜帶紙張。遇有設備故障時,請即向本館反應,轉請廠商進行維護,切勿自行拆裝設備。如不當使用或自行拆裝影 ( 列 ) 印設備造成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付費使用本館影 ( 列 ) 印設備者,如遇有設備故障、卡紙等情形,請洽本館登記向廠商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館一經發現影 ( 列 ) 印資料之使用者有違反相關規定時,得隨時予以制止,使用者應予以配合;經制止仍不配合者,本校學生移請學務處處理,教職員工報請人事室處理,校外讀者依違規記點處分。

第七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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