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30 101學年度第16次圖書館館協會會議通過
102.05.07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一 為便利讀者入館時存放雨傘之需求,提供帶鎖傘架借用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帶鎖傘架僅供存放雨傘之服務,傘架鑰匙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任。
三 使用者如故意或過失損壞傘架,應負賠償責任;如對他人之雨傘造成損壞,亦應對他人負賠償責任。
四 限本校之學生、敎職員(含眷屬)、退休人員、已向本館辦理借書手續之校友或讀者申請,申請人應出示本人之學生證、服務證、校友證、借書證或其它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向圖書館二樓出入口服務台登記借用傘架鑰匙。
五 提供讀者當日免費使用,一人一次限借一個傘架,須於當日閉館前取回雨傘。
六 逾期未取回的雨傘,本館將於第3日起,移出放置於2樓出入口服務台集中管理;第21日起,將仍未取回的雨傘,視為遺失物處理且不負保管責任。
七 傘架鑰匙使用完畢請儘速歸還,俾能方便下一個使用者。最遲請於第二天內歸還,如有逾期,自第3日起,處以滯還金每日罰款新台幣5元,單次累計滯還金以新台幣100元為上限。借用人應支付滯還金者,在未完全支付前,本館停止其借書相關權利,於歸還日立即恢復。
八 使用者於借用期間內若未帶鑰匙,應向本館出入口服務台申請協助開鎖,經查驗身分無誤後始予受理。
九 使用者於借用期間遺失鑰匙,因本館需更換傘架之鎖匙,借用人應付賠償金新台幣100元,在未完全支付前,本館停止其借書相關權利。
十 基於保障公共安全及衛生,如發現有放置飲料、食品、具危險性或違法之物品時,本館有權依法為必要之處理。違反規定查證屬實者,本館立即終止傘架之借用外,亦得暫停違規者借用帶鎖傘架之權利1個月。
十一 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協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