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6.28 94學年度第3次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101.11.21 101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02.05.07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03.04.24 102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05.04.27 104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依據105.08.25 原秘字第1050002657號函修正
107.04.26 106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09.12.11 109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12.11.23 112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了服務各類讀者,有效利用本館資源,提昇閱讀風氣,特訂定本規定,以為借書服務實施之依據。
第二條 本校之專任教職員工(含退休)憑服務證/退休證、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書,其餘各類具有借書資格之讀者均應依附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借書申請手續後,持本館認可之借書憑證辦理借書。
經校內單位邀請短期來訪者,應依規定申請借書證,始得借書。惟來訪未逾十四日者,不核發借書證,僅提供入館閱覽。
第三條 借書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獲,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依本校相關辦法處理。其他借閱者,得沒入其借書憑證並不受理再度申請借書憑證。
第四條 借書憑證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時,需依原核發單位之規定申請補發。
第五條 第二條之借閱者於借閱資格消滅或遭停止時,應即還清借書。借閱者未能還清借書,或因借閱書籍對本館有積欠費用、造成損害情形﹝如損毀、污穢書籍等﹞者,本館依法請求其返還、清償或賠償。
第二條之借閱者於申請時曾繳交保證金者,對於前項之清償或賠償費用,本館得於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條 其它相關規定,悉依本館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規定經本館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則
服務對象及資格 | 檢附文件 | 申辦費用 | 借書憑證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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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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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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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臨時借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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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借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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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借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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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借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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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借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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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借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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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借書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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