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1.22 96學年第一次圖書館委員會
97.11.12 97學年第一次圖書館委員會
102.05.07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03.04.24 102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依據105.08.25原秘字第1050002657號函修正
110.12.16 110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114.05.12 113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入館者影(列)印資料之需求,並妥善管理影(列)印設備資源及符合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館入館者均得使用本館提供之公用影(列)印設備自行影(列)印,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費用,影(列)印收費標準張貼於影(列)印設備。
第三條 使用本館影(列)印設備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在合理使用範圍內進行非營利目的之影(列)印。
第四條 本館影(列)印設備之建置、維護、管理及耗材補充由與校方簽約之廠商提供,使用者不得自行攜帶紙張。遇有設備故障時,請即向本館反應,轉請廠商進行維護,切勿自行拆裝設備。如不當使用或自行拆裝影(列)印設備造成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付費使用本館影(列)印設備者,如遇有設備故障、卡紙等情形,請洽本館登記向廠商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館一經發現影(列)印資料之使用者有違反相關規定時,得隨時予以制止,使用者應予以配合;經制止仍不配合者,本校學生移請學務處處理,教職員工報請人事室處理,校外讀者依違規記點處分。
第七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