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12 98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11.21 101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
102.05.07 101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依據105.08.25原秘字第1050002657號函修正
110.12.16 110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原大學張靜愚紀念圖書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館設有研讀室十二間,提供每日借用。借用人限借用當日使用,不提供線上預約服務。
第三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及研究生(準研究生需附報到證明單影本),均得依本規則申請借用研讀室。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本館開放時間內使用排定之研讀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並不得作研讀寫作以外之使用。
第五條 使用研讀室時,請保持肅靜,不得高聲談論或其他不當行為,並嚴禁在門窗上張貼或懸掛任何物品。經檢舉確認屬實,本館將收回該次借用權並停止其研讀室借用權一個月,情節重大者,得停權二個月。
第六條 借用人得自行取用本館專區以外之圖書,使用時間超過一日者,應向借還書櫃台辦理借書手續,用畢時辦理還書手續。本館工作人員於研讀室內發現未經辦理借書手續之本館圖書,得隨時收回歸架。
第七條 研讀室超過借用期限未遷出者,本館得逕行將該室物件取出,且不負保管責任,並停止其研讀室借用權一個月,情節重大者,得停權二個月。
第八條 借用人須親自憑服務證或學生證向借還書櫃台辦理借用門禁卡。於借用期間借用人需負保管門禁卡之責。本館遇有清潔整理等之必要時,得逕行入內,不必經借用人同意。
第九條 借用人需於借用當日閉館前將門禁卡歸還至借還書櫃台,不可逾日未還,否則將處以每日五十元之滯還金,並停止其借書權。借用人借用門禁卡後應妥善保管,若不慎遺失,本館將重新換喇叭鎖及門禁卡,借用人應付賠償金五佰元。
第十條 存置研讀室之個人物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一條 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暫停使用研讀室。
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遵守本規則相關規定之情形,得停止其使用權並請該讀者離開;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單位議處。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